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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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楊朝綱失蹤前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朝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朝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朝綱自民國91年1月25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楊朝綱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楊朝綱於91年1月25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等情,有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為證,可以認定,且迄今尚未尋獲乙節,亦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覆本院明確。本院前於105年8月5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楊朝綱失蹤時未滿80歲,依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楊朝綱計至98年1月25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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