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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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邦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77,294元(以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被告於強制執行程
序分配之款項中可由原告獲得之利益為準,即原告可因此受分配
之款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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