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293號債權人 劉福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慶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利息依台灣銀行利率之依據為何,並明確表示其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