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144號債權人 何寬 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秀玉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鄭秀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發票人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票據號碼F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㈣票據號碼FN0000000、FN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