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附表:98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昇企業社 吳鍾永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9月30日│100,000元│AB0000000││││驥│竹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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