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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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972號原告 連明榮 被告 蘇建鏵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8月5日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0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480元,此裁定於110年
8月9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