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原告 范清艷 被告 鄭紹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釋云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