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00號聲請人 郭瀛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璞真建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105年4月1│290,697元│0000000│││限公司 林廷芳 │忠孝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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