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79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提起訴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6年度北簡調字第2123號卷宗可參,是相對人並無迄未起訴之情形,故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