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耀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張家豪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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