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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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羿伶
陳春男 卓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附表中關於請求金額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之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之記載,應增列利息截止日為「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