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雅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雅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644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
9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