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姷蓁(原名蘇琬如)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姷蓁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姷蓁因犯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數罪,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罪(施用第二級毒品計8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侵占罪1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其書具「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考,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0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及附表編號7至9所示3罪經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8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1年1月+7月+10月=2年6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各罪罪名均與施用毒品有關,犯罪時間接近,另編號6所示之罪為侵占罪,與其他罪名不同,衡其個別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暨前次定刑期總和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並參酌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於給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至於聲請狀所指受刑人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分經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95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執行案號112年度執字第4394號)之犯罪時間為111年12月5日晚間11時許、經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954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執行案號112年度執字第6270號)之犯罪時間為111年12月8日凌晨4時許,均係於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111年3月30日為基準日)之後所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自不符合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的要件,應由聲請人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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