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9號抗告人 洪文裕 住○○市○○區○○里○○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淑美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99號所為裁定(見本院卷第151頁),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黃聖涵法官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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