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93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2,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紙附卷可稽,核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林妙黛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