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98號聲請人 廖盛輝 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智成忠義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智成忠義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八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第10屆109年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8條所示,經本院參酌函詢對人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5月15日新北民宗字第1090847165號函許可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凱達附表:
┌───┬────────────────┬────────────────┐│條號│現行條文│修正後條文│├───┼────────────────┼────────────────┤│第8條│1.本法人設董事9人,監事3人。│1.本法人設董事11人,監事3人。│││2.由上屆董監事會自熱心奉獻 宮務 之│2.由上屆董監事會自熱心奉獻宮務│││信徒中各提名若干名為候選人,該│之信徒中各提名若干名為候選人,│││候選人需加入信徒滿1年,由董監│該候選人需加入信徒滿1年,由董│││事聯席會以投票方式選舉之。│監事聯席會以投票方式選舉之。│││3.由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2人為常│3.由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2人為常│││務董事,由監事互選1人為常務監│務董事,由監事互選1人為常務監│││事,各組成董監事會。│事,各組成董監事會。│││4.董監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4.董監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5.董事長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1次│5.董事長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1次│││。│。│││6.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出缺│6.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