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82號聲請人 曾乙香 (即 曾志銘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宇晴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0-2110002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1-4110003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2-6110004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3-8110005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4-0110006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5-1110007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6-3110008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7-5110009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8-71100010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79-91100011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80-51100012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81-71100013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82-91100014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16683-01100015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6-NX-0004571-31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