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呂隆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采憑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