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937號聲請人甲○○(即 廖振喜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據聲請人前所提資料,廖振喜之繼承人似尚有「 廖呂鳳 」、甲○○、 江廖美惠 、 廖美雲 ,請補提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且應記載所有繼承人之姓名)。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協議書上應有全部繼承人之簽章,查所提同意書沒有「廖呂鳳」之簽章,並補正全體繼承人之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