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再抗告人 王火源 相對人 許時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次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再為抗告程序亦應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裁定係於104年1月9日合法送達於再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再抗告人遲至104年1月22日始提起再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盧軍傑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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