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借款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陳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間請求交付借款資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交付兩造貸款契約之申請文件影本,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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