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被告和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狄金台 被告 蕭永程
陳美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惟依被告和秝有限公司(下稱和秝公司)簽立之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第A.22條、被告蕭永程、陳美欗簽立之保證書第20條所載,有關本借款債務訴訟,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和秝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邀同被告蕭永程、陳美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短期貸款-循環信用10,000,000元、5,000,000元,並於104年12月29日申請動用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12月29日起至107年12月29日止,利息以本行資金成本1.365%加碼週年利率1.5%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和秝公司就上開短期貸款-循環信用部分,經協議後,復於106年2月16日申請並動用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
6年2月16日起至108年2月16日止,利息以本行資金成本
1.49%加碼週年利率1.17%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和秝公司自107年
7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且於107年8月17日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2,207,5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利率表、額度支用申請書、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及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14頁、第169頁至第175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07,5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吳金芳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表:
┌──┬──────┬──────┬───────┬───────┬──────┬──────┬─────────────────┐│編號│貸款金額│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約定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新臺幣)│(新臺幣)│││(週年利率)│││├──┼──────┼──────┼───────┼───────┼──────┼──────┼─────────────────┤│1│5,000,000元│722,046元│104年12月29日│107年12月29日│2.865%│自107年7月│自107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29日起至清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5,000,000元│1,485,529元│106年2月16日│108年2月16日│2.66%│自107年8月│自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6日起至清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10,000,000元│2,207,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