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相對人 高劉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全字第216號裁定准許聲請人為部分假扣押,並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高劉金連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繳納假扣押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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