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餘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洪祖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洪祖(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林洪祖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7年5月25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林洪祖之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0年8月25日新北永社字第1102190823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8月30日新北檢錫資字第1101400038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8月26日健保北字第110005929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8月25日移署資字第1100089539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27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8325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9月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0913號函、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110年8月24日新北永戶字第1105805794號函、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件在卷為憑,經本院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應為真實。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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