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瑞煌
黃大杉
張家豪
郭翊
李明修
洪鐿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2月1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0614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瑞煌、黃大杉、張家豪、郭翊、李明修、洪鐿僑互相鬥毆,各
處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瑞煌、黃大杉、張家豪、郭翊、李明修、洪鐿僑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1時35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號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林瑞煌、黃大杉、張家豪、郭翊、李明修、洪鐿
僑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證人 蔡名翔 、 洪俊明 、 黃姿鳳 之證言。
⑶診斷證明書2張、翻拍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