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葉唯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