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龔兩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40,010元111年10月30日起至112年4月29日止3.2252﹪111年12月1日起至112年4月29日止左列利率3.2252﹪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4.582﹪112年4月30日起至112年5月30日止左列利率3.2252﹪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4.582﹪2372,000元111年9月3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3.2252﹪111年10月31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左列利率3.2252﹪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4.582﹪112年3月30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左列利率3.2252﹪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4.58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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