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陸元。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
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27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