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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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原告 林寬裕 被告 林素緞
林素玲
林寬柔
林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萬35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此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則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