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 黃清漢 被告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潘進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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