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義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日加計期付金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乘以百分之○.○四二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