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楊大芹 被告 劉朝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被告劉朝豐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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