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行。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