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錦恆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郭豐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