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50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道光發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道光發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