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5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交付子女事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前開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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