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告 羅瑩棟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梅玉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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