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