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蔡芷菱 被告 陳威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刑事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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