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1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陳巧葳 即 陳瓊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玖萬貳仟叁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叁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