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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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邱菀筑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秀 原告 邱宗傑
沈寶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原告 黃治勝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昭域
邱心怡 原告 邱俊富 被告 黃文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76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