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32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與 張振盛 返還代墊醫療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家親聲抗字第132號返還代墊醫療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勝訴之望,於法自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顏妃琇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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