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崇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崇瑋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17日起至106年10月1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4%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10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4年11月17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
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201030元整,及自10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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