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戴士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龍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不足新臺幣壹佰元部分,以新臺幣壹佰元計;元以下四捨五入),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