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 林良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