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日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兆淇
送達代收人  莊淑玲
相 對 人  劉子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㈡經
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㈣、係提起反訴者。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
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
○○區○○路○○號,惟查該址為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顯
非相對人之住所,故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明,嗣經本院於10
7年1月10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查報相對人之送
達地址,然聲請人仍陳報查無相對人之送達地址,致本院不
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且應為公示送達,是依前揭法條
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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