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裕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裕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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