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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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張綏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育佩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麗霞兆豐國際商業銀│101年8月1日│20,000元│DJ0000000│││││行板橋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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