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志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志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志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10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5月20日及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他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16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