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96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12樓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3、5、8、12樓債務人 藍泓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